重拳打击虚假广告 消保法修改加重违法经营责任
发布时间:2013-11-23 09:36 来源:网络转载 浏览量:8986
在消费者投诉中,随意夸大产品功效,虚假承诺,使用诸如“治愈率极高”等绝对化语言,利用患者、专家、医疗机构名义、形象作证等问题很多。”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详述了虚假广告的种种表现。
日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及相关专家集体接受采访,介绍此次修法的有关情况。
如陈剑所言,实践中“虚假宣传”、“名人虚假代言”等问题层出不穷,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保健品投诉2318件,其中涉及虚假宣传的占22.5%。
此次消保法修改对此类问题作出针对性的规定,明确了虚假广告制作者、发布者的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这被认为是此次修法的亮点之一。
具体而言,修改后的消保法在以往规制广告制作者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责任,明确规定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同时也规定了虚假建言者的责任。”法律界人士邱宝昌认为,相关条款指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分析指出,这为相关部门治理“虚假广告”等突出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规范广告市场,也有利于消费者在实际生活中的维权。
“修改后的消保法高悬利剑,加大了惩罚力度,为人民法院维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张进先则提及了此次消保法修改在加大违法经营者责任方面的另一举措。
张进先所指的是此次消保法修改在惩罚性赔偿方面作出的调整。专家认为,“这次调整幅度较大”。
据知,相关条款不仅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一倍赔偿提升到增加三倍赔偿,还规定了最低赔偿金额500元。陈剑也认为:“这解决了一些商品和服务价款过低,不利于动员消费者维权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公共利益的维护,毋庸置疑,政府对此负有重要责任。但在消费领域中,过去的行政处罚额度往往过低,难以对违法经营着产生应有的震慑作用,不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这一点上,此次修法取得明显进步,大大强化了有关行政保护力度。修改后的消保法规定行政部门对于本法规定的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改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由原来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副局长黄建华认为,此举有助于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也有助于提升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度,营造诚信消费环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