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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维权

工商总局: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办法加快出台

发布时间:2013-11-23 09:29 来源:网络转载 浏览量:8888

  国家工商总局局长张茅今天(14日)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贯彻实施新消法的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要按照新消法的要求,加快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的立改废工作,抓紧做好《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等总局规章的修订完善工作,出台有关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办法,清理与新消法不相符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明确召回义务与国际惯例接轨

  张茅指出,新消法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规定,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完善了商品和服务“三包”规定,加大了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强化了经营者义务与责任。

  他说,新消法对经营者义务和责任内容修改最多,较好地体现了引导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承担消费维权社会责任的立法精神。

  具体表现在:一是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的义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要采取停止生产销售、召回、无害化处理等消除危险的措施,该规定打破了只有汽车单一商品实行召回的局限,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是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规定经营者提供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六个月内出现瑕疵争议,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成为破解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利器。

  三是强化广告经营、发布各方的责任。规定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团体、组织或个人也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规范网络购物填补法律空白

  此次修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加强了对网络购物等新型消费形式的规范。

  张茅表示,新消法规范了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新兴领域突出问题,进一步填补了法律空白。规定网络、电视等非现场购物,以及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必要的信息;规定除了一些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了经营者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消费者的损失等民事责任这些新规定回应和解决了新形势下的消费热点难点问题。

  公益诉讼体现社会管理创新

  新消法还进一步明确了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新消法赋予了行政部门对缺陷商品和服务的强制措施,明确了消费者投诉的七天答复时限。新消法加大了对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对篡改生产日期,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处理措施的,都规定了行政责任。

  此外,新消法明确了消费者协会性质和职能,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特别是增加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体现了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的新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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