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法修正案三审:数字化商品或不能无理由退货
发布时间:2013-10-23 14:56 来源:网络转载 浏览量:3649
网上购物后,不满意了,能拥有“后悔权”吗?
现在很多电商支持“N天内无理由退货”的,但今后这个“后悔权”可能变得有条件了。近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中提出,部分商品将不能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了,退回商品的运费也要由消费者来承担。
规范网络购物,是三审稿重要的修改内容,许多条款也引起了买家和卖家们的热烈讨论。
在此前的二审稿中,草案中有这么一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商品除外。
“建立网络销售商品的无理由退货制度是好的,但也应该防止权利滥用,进一步明确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种类。”有专家这样表态。
卖家杏子吐槽,曾碰到一个买家,说收到衣服哪里不好哪里不好,她就说给对方返5块钱。“本来就是不赚钱的生意,现在完全是贴钱的。”杏子表示,结果没想到买家还是不答应,而且还把衣服给下过了水。“有时候无理由退货,也得有个事前约定啊。”
记者看到,消法三审草案中增加列举在线下载的数字化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同时增加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意味着电子书等在线购买下载的商品,今后将不可以7天内无理由退货了。
无理由退货运费为何要消费者支付?专家表示,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无理由退货,指的是消费者利用被赋予的‘后悔权’,由于这不是商品质量出现问题,退货原因不在商家,因此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来承担。”但如果商品有瑕疵、有缺陷等质量问题,属于有因退货,就要按照三包规定来进行退换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