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获通过 企业募资不得超过净资产八倍
发布时间:2013-11-23 09:10 来源:网络转载 浏览量:1289
昨天,中国首部民间融资的地方性法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正式表决通过,长期无序发展的温州民间融资由此成为历史。
据了解,这项从起草到通过历时1年零2个月的条例,旨在结合温州市实际情况,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风险,促进民间资金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条例里首先规定了谁能进行民间融资,包括“自然人、非金融企业和其他组织”。这也就意味着,普通人、普通企业都能参与民间融资。
其次,条例明确了民间融资的3种方式: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或定向集合资金。
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任亦秋详解条例细则
1.借贷利率由双方协商决定
条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款人和出借人双方协商确定;国家对利率限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任亦秋解释,国务院批准温州金融改革时,并未授权温州进行利率改革,因此条例未对利率做具体规定。民间借贷利率是你情我愿的市场行为,由双方协商决定。
但他同时提到,依照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此条例即遵照国家统一规定制定。
2.金融局、金融办公务员和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参与
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民间融资行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民间融资,或者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不得在本单位参与民间融资牟取不正当利益。
任亦秋解释,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仅指的是温州市区县各级金融局、金融办公务员,不包含其他单位公务员。此项规定旨在禁止政府和企业的人利用内部信息进行内部交易。
3.要求参与民间融资的企业、机构、个人备案
条例规定,成立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都须向温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
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一千万元以上;向30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的,借款人应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
任亦秋表示,条例试图通过备案制,为参与民间融资的出借人、借款人搭建一个合法平台,使得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重点投向实体经济,而不是追求炒资金,引发金融风险。
4.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八倍
条例规定,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募集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八倍,并应当由温州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金融机构托管。
任亦秋介绍,规定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八倍,是为了控制民间融资风险。募集资金如果太高,所引发的集资风险也就越高。
5.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
条例还规定,定向集合资金应当用于募集时确定的生产经营项目。项目闲置资金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资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同意,可以用于温州市辖区内不超过六个月的短期民间借贷,但其数额不得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
对此,任亦秋解释,这项规定旨在促使定向集合资金被规定用于生产经营等实体经济项目,在资金使用过程中可能存在闲置情况,条例规定不超过该期定向集合资金总额的30%来用于短期民间借贷,获取收益。但利用这笔闲置资金,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资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同意,则是为了防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