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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密集出台“1+11”系列扶持政策措施

发布时间:2013-10-17 16:04 来源:网络转载 浏览量:1062

  为了积极应对台风灾后严重影响,截至目前,市政府已经密集制定出台了“1+11”政策文件,明确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措施,为全市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奠定了坚实基础。

  记者从昨日的全市灾后恢复生产工作部署会议上了解到,在昨日出台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补充意见》中,市财政新增安排2000万元给受灾较严重的县(市)区,专项用于对受灾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酌情补贴。

  会上,市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工作组组长陈仲朝对“1+11”系列政策进行了解读。“1+11”系列政策,其中的“1”是指10日下发的《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迅速开展灾后自救全力恢复生产的意见》,围绕它,我市随后出台了相关的“11”个配套文件。“11”个配套文件中,5个是以市政府办公厅的名义印发,6个是各相关部门的指导意见。以下为本报整理的其中部分主要细则。

  农业方面

  1.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因灾后新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额进行贴息,贴息比例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

  2.对受台灾影响严重并已参加农业保险的晚稻给予每亩50元的灾后管理补助;对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认定,连片种植大(小)麦30亩以上,油菜、榨菜20亩以上,灾后半个月内播种青菜20亩以上的大户或家庭农场给予每亩60元补助,对补播紫云英的免费提供种子。对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对受灾果园、茶园补植分别给予300元/亩、800元/亩的补助;对市级定点苗圃受淹部分,给予2000元/亩的补助。对经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认定,对灾区补放水产苗种或换养品种给予50元/亩的补助。

  3.对受灾特别严重的畜牧、水产养殖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和市级示范合作社、专业规模场(户)新增的贷款,按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给予50%补助,补助期限暂定6个月。对受灾特别严重的规模场(户)从有资质的种畜禽场引入的种畜禽,凭引种证明及发票,按引种价格的30%给予补助。对列入2013年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因灾冲毁严重并计划修复重建的项目,经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提前将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到80%,其余20%项目补助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下拨,在此基础上酌情追加补助。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对设施受损严重的市级农家乐休闲旅游业予以补助,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

  工业方面

  1.从今年市级工业专项资金中调剂1000万元专项用于受灾严重的县(市)区工业企业恢复生产中所需新增贷款的担保公司担保费。受灾较严重的县(市)区也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

  2.对受灾较严重的县(市)区受灾企业列入今年市重点产业技改专项项目的,其设备技术投资额的补助比例在原有的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最高限额不变;依据设备技术投资额按补助比例先给予50%的资金预拨,待项目竣工后,根据实际投资额再补差额,其中对余姚项目补助资金全额由市级专项资金承担。

  3.从今年市级工业扶持资金中专项安排1000万元给受灾较严重的县(市)区,用于受灾企业在淘汰和更新机电设备时的补助,并进一步简化补助手续,尽快下达补助资金。

  4.加大税收政策支持。

  金融方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加快抗洪救灾信贷投入,对用于灾后恢复重建的贷款优先办理,实行利率优惠,原则上不上浮;对确实因灾无法按期还款的企业和农户,及时给予贷款展期或转贷;对受灾企业不仅不能抽贷压贷,还要视情合理增加信贷,决不能出现受灾企业因银行抽贷而灾上加灾的情况。

  保险理赔方面

  要求用足用好预赔政策。对原因明确的保险事故,损失确定部分,及时预付赔款。对农险案件中生猪等能定损的险种,及时定损、足额赔付;对于水稻、蔬菜大棚等损失暂时无法确定的险种,做好损失查勘、与农户沟通及跟踪工作,并协助农民施救;对于车辆涉水行驶这类涉及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的理赔问题及时制定简便明确的处理办法和规则,并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对二次发动且未承保涉水附加险的,在依法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特殊情况,妥善处理。

  财税政策方面

  1.市财政新增安排2000万元给受灾较严重的县(市)区,专项用于对受灾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酌情补贴。

  2.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3.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受损的企业存货、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可以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并按照规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灾企业因受灾发生的机器设备、原材料、存货等损失,相应增值税进项可以按规定抵扣。

  4.对受灾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延期3个月缴纳。

  5.2013年10月份全市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和社保费申报期限延长到2013年10月29日。

  工商方面

  1.对在台风灾害中《营业执照》等证照丢失或者毁坏的,工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申请和核查登记档案,简化程序,申请即办,及时予以补发。

  2.对于确因灾情影响无法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所需规范文件的,可采取由申请人承诺限期补交,先予办理登记,事后加强监管;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中,虽暂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以先发照,并限期补交证明文件。

  3.灾区恢复重建期间,对于因灾情影响实收资本不能按期到位的公司,工商部门可允许其股东适当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对于因灾情影响不能在法定有效期内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可允许适当延长有效期限。

  4.灾区企业、个体工商户因灾暂不能在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的,允许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或自寻临时经营场所经营,不办理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社保方面

  对符合条件的受灾企业,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对应由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实施临时性减征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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